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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期间撤诉还能调解吗

发布时间:2026-01-0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二审期间撤诉后能否调解的直接回复,以下结合具体法律依据展开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2023年修正)第一百条规定:“调解达成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。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、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。调解书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,送达双方当事人。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” 同时,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:“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,可以进行调解。调解达成协议,应当制作调解书,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。调解书送达后,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。” 若二审期间当事人撤诉但未终结程序(如撤诉申请未被裁定),法院仍可适用调解程序,因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;若撤诉裁定已生效,二审程序终止,原一审判决生效,此时调解需通过执行阶段的和解或另行诉讼解决,但原二审程序中的调解已无法律基础。综上,二审期间撤诉后是否能调解,核心在于撤诉是否已被法院裁定生效,未生效时可调解,生效后则无法在原二审程序中调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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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二审期间撤诉与调解,以下列举常见的错误操作行为需规避。
1. 未确认撤诉裁定状态直接放弃调解:部分当事人提交撤诉申请后,误以为程序已终结而放弃调解,但若法院尚未裁定撤诉,仍有调解空间,此行为易错失纠纷解决机会。
2. 私下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后撤诉:未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书面调解协议,仅私下口头约定后申请撤诉,若对方反悔,因无法院认可的协议,无法申请强制执行,导致权益受损。
3. 忽视调解协议与撤诉的衔接:达成调解后未同步处理撤诉申请,导致法院既作出撤诉裁定又出具调解书,程序冲突可能引发协议效力争议。
若您已出现类似操作或担忧权益受损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避免损失扩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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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期间撤诉后调解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,结合实例说明如下。
1. 程序冲突风险:例如,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撤诉申请后,法院未及时处理,同时启动调解程序,若调解达成协议前撤诉裁定已生效,会导致调解书因程序终结无法送达,协议失去法律效力。如甲因合同纠纷上诉,二审中提交撤诉申请后与乙达成口头调解,但法院已作出撤诉裁定,此时调解协议无法在二审程序中确认,甲需另行起诉乙,增加诉讼成本。
2. 权益落空风险:若当事人在撤诉后私下调解,未通过法院确认,对方可能反悔且无强制执行依据。如丙在二审撤诉后与丁私下约定丁支付赔偿款后丙放弃权利,但丁未履行,丙因无生效调解书或判决,无法申请强制执行,导致赔偿款无法追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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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期间撤诉后调解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影响处理结果。
1. 当事人在撤诉申请中载明“因达成调解而撤诉”:若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,即使未制作调解书,该撤诉理由可视为双方存在调解合意,但因无法院确认的协议,若对方不履行,仍需通过诉讼解决,但法院可能基于撤诉理由酌情认定事实,影响后续判决。
2. 二审法院依职权组织调解:即使当事人已提交撤诉申请,若法院认为案件有调解必要(如涉及群体性纠纷或社会稳定),可依职权暂缓裁定撤诉并组织调解,此时调解不受撤诉申请的影响,程序合法性由法院保障。
3. 撤诉后发现新证据需重新调解:若当事人撤诉后发现影响案件结果的新证据,需重新启动调解,需通过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进入程序,无法直接在原二审中调解,因原二审程序已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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